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496号
被处罚人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章×程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小区附近,将从网络平台购买的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以2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下线李×雨,未从中获利。另查明,2025年3月份以来,章×程多次非法出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给李×雨等下线,共计非法获利500元左右。经鉴定,章×程被查获的6个烟弹及3瓶烟油含有替来他明成分。2025年6月23日,章×程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章×程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毛发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章**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禁毒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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