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38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延寿*******,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延寿*******。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3时许,张德龙、张**两人开车到汝城县井坡镇龙虎村游吉珍家中买鱼,当得知游吉珍家无人在家时,张德龙、张**两人就将游吉珍存放在家门口水池里面的一些鳜鱼,捞起放到一个竹篮里和那个装鱼的竹篮一起偷走了。2025年6月24日,张德龙、张**两人得知游吉珍报警后,便托人找到游吉珍并赔偿了游吉珍的鱼钱5000元,张德龙、张**两人赔偿损失后就主动到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自己参与盗窃游吉珍家鳜鱼的事实供认不讳,盗窃的鳜鱼30余斤,按60元一斤计算价值约1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张德龙、张**交代材料,现场视频截图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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