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泗)决字[2025]第0683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因琐事在××市××派出所前坪与郭××发生纠纷,二人在争吵期间,受害人郭××上前劝阻双方时,被黄××用手殴打至头部,致使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违法行为人黄××已于2025年6月25日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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