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楠)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大汉*******。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李XX在沅陵县楠木铺乡XXX村XX组一自建房内以“铜钱宝”的方式参与赌博,单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李XX赌博共输3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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