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06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齐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
现查明:2025年3月7日14时许,违法嫌疑人吴××将本人名下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8671)提供给其上线“梅”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过账,非法获利430元。经核实,受害人潘××向吴××华夏银行卡转账2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受害人潘自强笔录、聊天记录、银行卡收款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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