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吴)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9时许,段*持C1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K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G240国道自衡东县XX镇XX市场往XX镇XX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XX镇XX村XX桥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8.0mg/ml。另查明,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21日被XX局XX支队XX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的陈述及申辩、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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