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省蓝湖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3时50分许,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车架号:3460)行驶至蓝山县塔峰镇××村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另查明,何××于2022年6月22日20时50分许,驾驶湘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线1公里处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4mg/100ml;2025年4月2日14时10分许,何××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镇××××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血检结果为:97mg/100ml。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人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