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八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夏XX伙同他人分别于2024年5月27日、28日两次对益阳市海吉新城XXX水果店实施盗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二年内二次盗窃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