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阳)决字[2025]第041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6时许,杨×伙同邓×际、周崇×文、邓×汗利用在湖南华×稀贵科技有限公司粗铅分厂高压风机房换装电缆的机会,将剩余的电缆剪断成小节,藏在邓×汗车牌为湘LHB×26的皮卡车驾驶位后面的座位底下,在准备出厂时被保安发现,盗窃价值约78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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