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云)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湖*******。
现查明:临湘市公安局云湖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临湘市云湖街道办事处XX路XX巷有人聚众赌博,民警肖威、周俊立即带人现场查处,在XX巷XX胡同X号李X家二楼客厅现场抓获正在赌博的李X、李XX、闾XX等11人,缴获赌资3798.5元。经询问,李X、闾XX、李XX等人使用“押葫芦”的方式进行赌博,李X当庄,其他人为赌客,赌注最低10元,最高100元,赌博场所为南华社区XX巷XX胡同X号李X家二楼,赌具由李X提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 辨认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对抗审查,拒不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有违法前科,建议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湘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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