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福)决字[2025]第1577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现住长沙县福临镇影珠*******。
  现查明: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违法人余××在长沙县福临镇××村××组××号自己家中利用微信报单至上线缪××处,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经统计参与赌博金额共计878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余××陈述、证认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