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钟)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袁家*******,现住嘉禾县袁家镇袁家*******。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唐××在嘉禾县珠泉镇乌拉酒吧大厅内因醉酒不小心触碰到王××右肩胸部位置,引王××不满后便骂了唐××,唐××被骂后用右手将王××一巴掌打倒至沙发上,王××起身后踹了一脚唐××腿部。事后唐××主动向王××赔礼道歉,取得王××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