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育塅*******,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3时28分许,违法行为人胡×(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C79×××的小型汽车沿湘乡市湘壶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湘壶路与沪昆高速立交的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经查实,胡×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1月4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书证、现场照片、检测结论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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