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51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邵东市大禾塘街道*******。
  现查明:自2025年5月底开始,一名叫“姜x”的男子摆放一台2人座兑换香烟的打鱼机在刘x云的便利店内,“姜x”和刘x云谈好2、8分成,刘x云每个月可拿打鱼机利润的2成,赌客玩的时候自行通过扫打鱼机上二维码进行上分,赌客下分是通过兑换打鱼机内的100元硬和天下香烟和55元的硬和气生财香烟的方式进行下分,从2025年5月底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刘x云获利660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销毁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