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89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鹿角*******。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9时许,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中队在X052荣宝线XX路段进行酒驾查处行动,19时52分许,付X林驾驶湘FXX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法民警发现其有饮酒驾驶的嫌疑,民警对付X林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6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付X林于2024年4月9日20时许,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麻塘中队查获并处理,此次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付X林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现场照,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结果,查获经过,付X林的户籍、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