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66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4年1月28日晚上20时许, 王XX在耒阳市金华路XXX酒店开了706房间,房间里入住了谷X(男,身份证号码:430481200703290195)、陈XX(男,身份证号码:430481200610185193)等两名未成年人员, 谷X和陈XX两人在XXX酒店706房间入住到了2024 年2月2日被我局民警查获。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未询问谷X和陈XX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酒店工作人员刘XX、梁XX、曹XX的询问笔录,谷X、陈XX的询问笔录,开房记录,营业执照,治安管理责任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