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滩)决字[2025]第104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滩头*******,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下午3时许,杨×堂在隆回县滩头镇洞木亭村某马路上,因与刘×发生口角争执,用手打了刘×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诉与辩解;刘X的陈述;伤情鉴定材料;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杨**主动投案,如实陈诉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