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30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违法行为人龙X高听闻犯罪嫌疑人姚X友想要盗窃电线后,告知嫌疑人姚X友其邻居家喂养有白鹅,晚23时许姚X友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该地点,违法行为人龙X高告知嫌疑人姚X友来太早,二人随即在龙X高家禾塘抽烟等待。在看到受害人家儿子出门且家中熄灯后,违法行为人龙X高将该信息告知嫌疑人,随后嫌疑人姚X友前往受害人家鹅圈内使用蛇皮口袋盗窃白鹅8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只白鹅于2025年6月6日的芷江城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690元整。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嫌疑人现场指认笔录、4.鉴定结论、5.嫌疑人提取笔录、6.户籍信息、7.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龙**教唆他人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龙**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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