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职)决字[2025]第0132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4月22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颜XX在株洲市石峰区XX学院后门人行道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一辆蓝色的乖乖兔牌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在违法行为人颜XX家仓库中查获被盗的车辆,被盗车辆现价值约19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对案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为违法行为人颜**盗窃的物品价值超过一千元,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