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富)不决字[2025]第0014号

  违法行为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文X明(身份证号:432923198309057913)于2007年11月在道县人口与出入境大队,使用文X的(身份证号:431124198609057132)的虚假户口信息骗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户口注销证明、其他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因文道明使用虚假户口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