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岳)决字[2025]第0723号
被处罚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程××在岳阳市区××宾馆×××房间内,吸食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 经尿检呈依托咪酯阳性。违法行为人程××曾于2024年04月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尿检呈阳性结论、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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