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调关*******,现住湖北省石首市调关*******。
现查明:张XX于2019年07月12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5日14时10分,张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XXX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章华镇路一桥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2mg/100ml。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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