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中)决字[2025]第028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万民*******,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下午15时许,王**在永顺县××镇××小区朋友家中喝酒后带其小孩骑电瓶车经过永顺县××镇××十字路口前方路段时,因符××载其女儿符××驾驶摩托车路段前方有人便紧急避险右转,致后方王**刹车,王**认为符××故意别车,很生气后便骂符×ד牛鸡巴日的,怎么开车”,然后追上符××仍然辱骂符××,符××停车后听见王**在骂,也回骂,在此过程中王**伸手殴打符××,符××予以还手。符××的女儿符××见王**殴打其父亲,于是也打王**殴打符××的手,王**认为符××的女儿在帮忙,于是下车开始殴打符××,符××为制止王**殴打其女儿符××,便用手殴打王**头部及脖子几下,后见王**停止反抗,符××也停止了殴打。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所对符××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与辩解、报警案件登记表、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