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高)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青山*******,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青山*******。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符X,为赚取非法获利,协助境外诈骗人员,利用自己身份寻找可以向外界拨打电话的酒店,在酒店房间内通过架设路由器、转换器等设备,让境外诈骗人员通过远程控制酒店房间固定电话,向外界拨打诈骗电话。经查,2025年6月17日至6月23日,符X入住长沙铜XXXX号房间,在房间内架设远程遥控设备,通过该房间固定电话拨打诈骗电话393次;2025年6月24日,符X入住长沙XXX号房间,在房间内架设远程遥控设备,通过该房间固定电话拨打诈骗电话43次。在此过程中,符X上线通过殴易交易平台向其支付U币1065个,符*通过U币兑换,获利759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发案报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仟伍佰玖拾肆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柒仟伍佰玖拾肆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