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汉公(沧)不决字[2025]第0021号
违法行为人童**,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浪*******。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汉寿县公安局沧浪派出所收到汉寿县纪监委移送的关于童**涉嫌伪造法律文书的线索。经调查,童**否认其伪造该文书,无其他证据证实该法律文书(复印件)确系童**伪造,其伪造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童XX的陈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童文杰伪造公文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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