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岳)决字[2025]第0724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高×、廖×乘坐杨××驾驶的牌照为粤B×××××的××牌汽车自岳阳市八字门××饺子馆前往岳阳市火车站的途中,三人一起在杨××车上以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经尿检呈阳性。违法行为人高×曾于2015年07月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证言、尿检呈阳性结论、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