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3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泗湖*******,现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违法行为人胡x经营的沅江市xxxxx酒店8717房间入住了一名未成年人,其并未在前台进行实名制登记,导致该房间内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属未履行实名制登记及“五必须”职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酒店水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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