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04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3月15日期间,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广电大厦旁的××自助台球厅内,罗×利用“与狼共舞”打烟机,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充值39720元,输30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微信交易账单等证据证实。
  罗*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