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0时许,胡××、彭××(1956年11月出生)、曹××、彭××等人在双峰县梓门桥镇三河村一废弃房屋后的铁棚子内以“扳麻石三”的方式赌博,单注金额10元到40元不等。前述四人赌博期间,曹××在彭××坐庄时,想放100元的赌注,彭××不同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曹××因不能保持克制用手扇了彭××一个耳光,彭××也用手打了曹××肩膀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胡文谷、彭**、曹立新、彭双凤等人的赌博时间较短,全场输赢较少,可以认为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彭**案发后又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其行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彭**的赌博行为减轻处罚。彭**在被曹立新打耳光后还手殴打曹立新,曹立新对此存在过错,可以认定彭**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且彭**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彭**殴打他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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