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032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1时许,安仁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接匿名举报称:周**在家吸食毒品。接警后我局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在安仁县永乐江镇清溪村周**家里将周**抓获,随即我局民警提取了周**的毛发对其进行了毛发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即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2025年4月15日与阳贤文(另案处理),“矮子(另案处理)”三人在永兴县鲁塘坳加油站用12000元购买了一个包子(约7克)的冰毒,三人拿到冰毒后就在加油站附近吸食了毒品,剩下的被“矮子”拿走了。
  以上事实有周**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毛发检测报告表。何传荣,阳贤文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