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川口*******,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莲香*******。
现查明:2023年至2025年期间,颜某某、颜某某、易某某三人各自从湘潭市区承接垃圾拖运业务,驾驶轻型自卸车将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拖运至湘潭市雨湖区白石东路中心医院工地旁擅自进行倾倒,其中颜某某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约70车、150吨, 易某某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约20车、30吨,颜某某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约80车、120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舆情和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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