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鲤)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清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上午9时20分许,在湖南省宁远县鲤溪镇大×洞村,唐×军在未经住宅主人汪×君的同意下,擅自打开汪×君家的大门并进入其家中,当时汪利×并不在家中,进入时间从9点21时至9点31时,后唐×军自行离开,离开后也未告知汪×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