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浆水*******,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
  现查明:2022年6月24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黄××酒后欲前往×横街李××的理发店找寻前女友李××聊天,后见李××不搭理自己,黄××就用手拍打了一下李××的头部,李××便辱骂黄××,后黄××用手机朝李××脸部殴打了2下并砸坏了李××店内花瓶、杯子、烧水壶各一个以及将房间内铝制小方桌推倒。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诊断书4、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