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岳)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杨××驾驶牌照为粤B×××××的××牌汽车自岳阳市八字门×××饺子馆送高×、廖×二人前往岳阳市火车站的途中,三人一起在杨××车上以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经尿检测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证言、尿检呈阳性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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