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85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雨湖区金侨城17*******。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戴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XXXX商场负一楼,对肖某某停放在通道内的XXXXXX小轿车的主副驾驶车门各踹一脚,造成车门受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