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人)决字[2025]第1275号

  被处罚人V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平江县三市镇横槎*******。
  现查明:VXX自述从小生活在老挝勐赛省,向往中国生活想嫁到中国来。2024年6月份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到老挝与其相亲的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男子艾XX,双方见面后都很满意,家属也同意其嫁入中国。于是在艾卫国回到中国后,其在朋友的安排下开始办理身份证号护照以及来中国的签证。2024年7月8日签证办好以后,VXX在父母的以及中间人的陪同下持护照P3045115,L类签证M2618107于2024年7月14日从中国云南省磨憨口岸徒步入境中国,入境后由艾XX接其与家人一起乘飞机然后坐汽车回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艾卫国家中,第二天VXX的家人离开,其就以艾XX老婆的身份一直生活在平江县。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VA**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VA**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VA**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