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水岭*******,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水岭*******。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21时35分,陈**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蒋立一、蒋光南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0ml,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陈**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3.5mg/100ml,经系统查询,2015年09月22日20时35分,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3mg/100ml,2015年11月09日19时58分,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73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以上事实有酒精测试结果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