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舜峰*******。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黄×红到株洲攸县送完货后,想接个顺风单顺路回临武,于是便在“运满满”app里寻找客户。找到一位“张老板”(外地公安已立案)的客户,该客户的订单地址为:从株洲市攸县新伟公园悦府--耒阳市神龙建材市场。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张老板”在电话中告诉黄**货物是红酒,但是货款还没结,由于“张老板”转款不便,需要黄×红提供银行卡帮忙收一笔15000元的货款,再将货款取现出来后从货款里抽出400元作为本次订单的费用。由于“张老板”已经在app里选择了“线下支付”,而黄**无法更改选项,黄**按“张老板”的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号通过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张老板”收取货款。2025年5月20日13时44分,黄**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85631004605497)进账一笔户名叫:覃×荣,卡号为:623133050×××××03748转账过来的15000元。黄×红于当天在株洲市攸县一家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分了三次每次5000元的方式将15000元取现。扣除400元运费后,将14600元交给“张老板”叫去收钱的一男子。经事后调查,黄×红收取的15000元系覃佑荣被骗的钱款。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黄××的陈述和申辩。
2、违法人员黄××的“运××”订单记录、“运××”平台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截图。
3、受害人覃××的报警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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