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0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9时许,魏益贞与刘**发生口角争执。争吵过程中,刘**用右手打魏益贞一巴掌,魏益贞用右手打刘**左脸一下,刘**将魏益贞拽倒在地并坐压在魏益贞身上,过程中用右手打魏益贞头部四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