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88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株洲市天元区竹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因与受害人吴xx因工作上的事情引发纠纷,二人在株洲市天元区xxxx2栋靠近马路旁理论时,徐x冲向吴xx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其头部、腹部、腿部,违法行为人周xx趁机用脚踹了吴xx背部两脚,造成吴xx身体多出瘀青肿痛以及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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