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河)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15时许,徐XX窜至湘潭县河口镇大鹏西路“XX养鸡场”内,其趁养鸡场内收银台无人看管之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74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2025年3月24日11时许,徐XX窜至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西路XX口腔诊所内,其趁诊所内无人看管之际,将放在茶桌上的一包黄鹤楼香烟盗走,价值约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徐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杨X、朱XX的陈述,现勘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徐**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退还被侵害人杨礼的财物损失,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