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玉)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鼎城区红云*******。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0时30分许,沈xx城区大湖路与临沅路附近吃完烧烤后,发现路边停有一辆通电未上锁的电动车,沈xx时起意将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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