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6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耒阳市灶市街道办*******。
  现查明:2020年03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志青伙同王*、邓小武等5人从耒阳市乘坐高铁至长沙,3月3日,六人在长沙乘同一航班至西双版纳,3月3日当晚一起入住景洪市一酒店,3月4日晚上,6人在组织者的安排下,一起步行及乘坐摩托车的方式偷越至老挝。2020年12月5日,李志青因非法入境被老挝公安查获并遣返回国。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讯问笔录、户籍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0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