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安)决字[2025]第032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安平*******,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0时许,安平镇步行街后面民租房四楼,张×花与李×英系合租关系,因张×花的小孩在合租房内阳台随地小便,李×英看到后就找到张×花理论,双方就此事发生争执、口角,两人争论时李×英拿着撑衣杆往张×花身上戳了一下,张×花也找到一根撑衣杆往李×英的身上戳了一下,随后双方互相扯对方的头发,在这过程中李×英拿着桌子上的充电宝往张×花的头部砸了下,张×花就顺手在桌子上拿了一把美工刀将李×英的左右手手臂戳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受害人供述,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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