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
  现查明:2025年04月22日,黄xx当时在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xx龙城4期1栋1单元601室,由于没有工作,肖xx便介绍黄xx帮助他在微信群内收取红包钱,于是黄xx与黄xx按照肖xx的操作在微信群内抢红包,黄xx将抢来的红包钱提现至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内,然后又通过支付宝的方式转给肖xx,黄xx抽取收取的红包钱内的百分之8作为工资,黄xx自2025年4月22日至5月14日,共收取红包钱23483元,黄xx从中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