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双清区雍翠裕丰4*******。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20时许,违法人员石×欣和违法人员文×在双清区红星美凯龙商场前坪因场地问题发生口角,随后石×欣同文×两人互相扯对方头发,文×用手抓了石×欣胸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