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912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现住宁乡市城郊街道华*******。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凌晨,蒋*酒后驾驶湘A××红旗牌小车沿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二环路翡翠年华小区地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测试,蒋*体内酒精浓度为44mg/100ml。呼气测试后,蒋*对呼气测试值提出异议,要求提取血样进行鉴定。随后,民警将蒋*带至宁乡市南雅医院在医护人员的配合下提取其体内血样送检。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蒋*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43mg/100ml。另查明:蒋*因饮酒驾驶于2024年06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蒋*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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