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永)决字[2025]第144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地*******,现住浏阳市永安镇金丰*******。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窜至浏阳市永安镇××××××宿舍,盗窃被害人蒋××的一个晾衣架、两瓶牛奶、两双拖鞋、一个水桶、一个烧水壶、一个床垫及一床被子等生活用品(价值约200元),并藏匿至××××宿舍。案发后,李××于2025年6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还所盗物品、赔偿蒋××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李××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蒋××的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登记、发还物品清单;5、归案经过;5、户籍资料及违法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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