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涔)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黄XX在江华县沱江镇XX公寓,以拨打一个电话1元的价格,接受他人兼职,利用固定的话术拨打不同人员的电话,2025年6月14日,黄XX利用本人名下的手机拨打电话,致使有受害人童X报案被骗资金20余万。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黄XX本人陈述;受害人报案证据材料;通讯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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