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茶公(下)不决字[2025]第0041号
违法行为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早上,郭**在与邻居郭**房屋之间的小巷子内修建围墙,双方对该地的归属一直存在矛盾纠纷,因此郭**不许郭**砌围墙,后经村干部、城管部门以及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协商,约定双方砌围墙的现场维持原样不动,待商量好之后再修建。三部门的人员走后,郭**让工人继续用剩下的水泥粉刷已经砌好的围墙,郭**的妹妹郭物娇则在围墙边垒砖头,郭**见后就上前阻拦,推翻郭**垒的砖头。经聘请鉴定,郭**的伤情系轻微伤。因案发现场没有录音录像;也没有相关电子物证,且询问在场知情证人,也未证实郭**或他人有致伤郭**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郭运兰的陈述、嫌疑人郭**的陈述、证人彭运华的陈述、证人谭冬花的陈述、证人郭物娇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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